-
[文章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放射性废物
-
[文章摘要]: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冶金企业从事电离辐射作业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和GB8703《辐射防护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冶金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规定了冶金企业电离辐射作业职业卫生的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健康管理和职业卫生教育。 1.3本规程
-
[文章摘要]: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核辐射监测的一般性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一切环境核辐射监测。
2 引用标准
-
[文章摘要]:.作业管理
4.1电离辐射作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第44号令办理许可登记。
4.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电离辐射作业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经卫生、公安、环保和劳动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后方可启用
-
[文章摘要]: 第四十二条 各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对γ治疗机的生产和使用单位,应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要求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对γ治疗机的使用,应建立登记制度。
第四十三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γ治疗室,在地址选择和建筑物防护设施等方面必须符合本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应预先经
-
[文章摘要]: 第十九条 有用线束测量的总不确定度应小于5%,防护监测的总不确定度应小于30%。 第二十条 γ源置于贮存位置时,机头漏射线的测试: 探测器分别在距机头表面5厘米处和距源1米的球面上任取10平方厘米和100平方厘米,进行平均测量。&
-
[文章摘要]: 第五条 γ源置于贮存位置时,机头漏射线限量: (1)距机头表面5厘米的任何位置上,不得大 -6于20毫伦/小时(5.16×10库伦/千克·小时); (2)距源1米处,最大不得超过10
-
[文章摘要]:环境: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
-
[文章摘要]:为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先进的辐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辐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特制定本标准。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共分四级: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其中省级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分为辖区内有核设施的省份和辖区内无核设施的省份两类。本标准规定了省级、地市级辐射环境监
-
[文章摘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
(31号令第十六条规定)
31号令条文规定
需提供材料
可选购的设备
(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
[文章摘要]: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令 第3号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 法
-
[文章摘要]: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31号令第十五条规定)
31号令条文规定
需提供材料
可选购的设备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l 辐射管理机构人员构成表
l 管理负
射线装置分类办法2010/1/11 22:44:30
[文章摘要]: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制定本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一、射线装置分类原则
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按照使用用途分医用射线装置和非医用射线装置。
(一)Ⅰ类为高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短时间受照射人员产生严重
-
[文章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2年10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
[文章摘要]: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
选址、设计与建造技术要求
(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四年二月
-
[文章摘要]: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2004年4月1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004年修改)
本规定自2004年 4 月18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 引 言1.1 目的本规定提出了确保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动力厂运行所必须满足的基本安全要求,以保护人员、